刑法的时间效力是如何规定的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6-03-02 10:32) 点击:152 |
刑法的时间效力是如何规定的? 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是:从旧兼从轻原则。即原则上适用旧法(行为时的法律),但适用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时,适用新法。也即,原则上禁止法律溯及既往,例外的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。 《刑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,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,适用当时的法律;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 罪的,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,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,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,适用本法。 本法施行以前,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,继续有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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