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武子雄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确定缓刑考验期限时应注意哪些问题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3-02 10:41)    点击:156

确定缓刑考验期限时应注意哪些问题?

  我国刑法典第73条规定:“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。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”根据这一规定,在确定考验期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:

  (1)缓刑考验期限的长短应以原判刑罚的长短为前提。可以等于或适当长于原判刑期,但以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为宜,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。过长或过短都不能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。

  (2)在确定具体的缓刑考验期限时,应注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,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个人的具体情况,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适当的考验期限。根据刑法典第73条第3款的规定,缓刑的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所谓“判决确定之日”,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。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,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武子雄律师提供“人身损害  债权债务  公司法务  刑事辩护  房产纠纷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武子雄律师,武子雄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武子雄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8035437082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武子雄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晋中律师 | 晋中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武子雄律师主页,您是第21890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