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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是什么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3-07 12:02)    点击:503
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是什么?

  在《合同法》规定的18类有名合同中,租赁合同除了与融资租赁合同有共同之处外,和其他的合同大相径庭,区别明显,不辨自明。现对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做一些比较。

  (一)租赁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二者在内容上有重大区别

  租赁合同为一方将属于自己的财产交付他方使川、收益,他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期满后将原物返还的合同。租赁合同为一种财产的有偿使用关系,出租人 应使租赁物于交付时及在整个租赁期处于正常使用状况,因此,出租人就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及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,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之危险及税款 等,承租人在不继续使用时,得解除租赁合同。但在融资租赁合同中,却有瑕疵担保免责、标的物的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规定,这是与传统租赁合同的根 本差异。

  (二)融资租赁合同属非继续性合同,租赁合同则为继续性合同

  在租赁合同中,出租人接受租金与承租人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,即以物之使用换取金钱收益。当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标的物时,可拒绝继续给付租金; 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,租赁物件系特别为用户之使用目的而购人,租赁公司意图为从该承租人收回购置设备的成本及预计之利润。租赁公司是以“货物”换取金钱而 非以“使用” 换取金钱。换言之,租赁公司一旦按照用户的指定购买租赁物,即已履行自己所负义务,因而有权从该特定承租人处收回全部成本与利润,而不问承租人是否继续使 用,租赁物件是否有瑕疵及发生毁损灭失危险。由此观之,融资租赁合同实不具备传统租赁合同的继续性合同特征。

  (三)租赁物的现实存在性不同

  租赁合同其租赁物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存在,且为出租人所控制或已经利用。在融资租赁合同中,出租人拥有的是资金而不是现成的租赁物。承租人所需 要的租赁物尚待出租人用其资金向出卖人购买。在租赁合同中,租赁合同期满,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,承租人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。融资租赁合同期满后,承租人对 租赁物有选择权,既可以选择续订租赁合同,也可以选择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,终止融资租赁合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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